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是什么?
环保总局、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十一五”期间的环境宣教工作。《意见》指出,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宣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完成“十一五”环保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意见》指出,到2010年,环境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环境新闻宣传影响力不断扩大,舆论引导更加有力,环境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环境宣传活动更加活跃,环境教育培训更有成效,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及要求相适应。
《意见》指出,要努力形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时代主旋律,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环境教育培训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战略、理论、实践的发展变化,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设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环境宣传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团结、吸引更多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环保事业,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环境图书出版要全面、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多出精品;环境期刊要根据自身定位,研究市场变化,办出特色,提升影响。
《意见》指出,要着力抓好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加强环境教育,深入开展不同类型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工作;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筹划创意新、影响大、效果好的环境宣传活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引导、规范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维权、参与环保行动;加强重要宣传活动的统筹,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宣教品牌,推出一批优秀的环境科学、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以及环境专题影视片等环境科学、文化、艺术精品。
《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能力建设。要提高宣教业务水平,开阔宣传教育的思路,加强宣教理论研究,把握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行政能力建设,通过强化宣教行政能力,带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扩大我国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
《意见》指出,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标准GB18883-2001即对室内空气质量的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GB18580-2001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规定
国家标准GBl8585-2001对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国家标准GBl8584-2001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325-2001制订的指导思想
国家标准GB6566-2001对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
国家标准GB50325-2001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特点
一、针对性。
标准在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即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新风量、温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同时,也制定出了一些不发达地区的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
二、国际性。
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室内空气质量(IAQ)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这次我们明确确定标准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说明加入WTO以后我们国家与世界的距离更近了。
三、综合性。
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四、权威性。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五、前瞻性。
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使标准的适用性更强。
六、完整性。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室内环境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首部销售家具强制性措施《家具使用说明书》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325-2001(2006修订)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限量规定
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内容
国家标准之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
已建立监测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的我国食品危险性评估体系
近年来,卫生部组织了全国膳食和营养调查以及总膳食研究,掌握了我国居民膳食结构、饮食和疾病谱变化情况。根据风险评估,卫生部发布了食品中苏丹红、啤酒中甲醛等多项食品安全性评估结果,及时消除了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我国已建立食品危险性评估体系,为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供了依据。目前,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初步形成,监测点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
目前,我国制订完成的食品卫生标准达400多项,基本覆盖了食品从原料、添加剂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也覆盖了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是与国际接轨的。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日前则表示,我国将强化政府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等产品全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工艺、设备、管理、原材料、环境等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生产。
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的内容
国际卫生条例(2005)》这部有关国际公共卫生问题的法律对出入境集装箱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已于今年6月15日正式生效,规定以后不卫生的集装箱连同货物将会有遭到进口国退运的风险,检验检疫部门因此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船公司和集装箱场站应予以高度重视。
条例中规定,集装箱托运人和受托人应当尽力避免交叉污染,缔约国应确保集装箱托运人在国际航线中使用的集装箱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还规定缔约国主管部门应该采取符合本条例的一切可行措施,包括进行检查、评估集装箱装卸区和集装箱的卫生状况,以确保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一旦进口国认为入境集装箱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对本国人民生命健康、环保等构成威胁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包括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尤其是进口国可借进境集装箱卫生问题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引发双边贸易摩擦。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船公司、代理人和集装箱场站,应着力提高集装箱卫生安全意识,尽快熟悉新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出口货物装运前,场站、运输单位和用箱企业均应逐箱检查空箱卫生状况,保持箱体内外清洁卫生,注意有毒货物和食品不得混装,以防止交叉污染,从源头上确保集装箱卫生安全。
同时,各集装箱场站应配备检查、隔离以及消毒或除污集装箱的设施,刷箱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刷箱和修箱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此外,慎用新造集装箱空箱。新造集装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木地板、油漆和密封胶在集装箱投入使用的初期会散发出甲醛和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因此,用此类空箱装运货物开始的几个航次应考虑货物种类的性质,避免货物受到有毒有害气味污染,同时应注意开箱通风散味。
关注家具“甲醛门”事件——严控家具质量标准
乌鲁木齐市疾控中心新增13项生活饮用水检测项目
据悉,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项目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此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强制执行。
由于拓宽检测项目需要协调时间和添置仪器设备、试剂等一系列问题,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决定对106项检测项目逐步实施,并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文件精神,要求检测机构于2008年年底前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20项检测项目,2012年完成106项检测项目。
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认可能力范围内拓宽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新增13项生活饮用水检测项目。新增项目有:钠、氨氮、铝、硫化钠、一氯胺(总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六六六、DDT。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说,现在加上原有35项检测项目,乌市生活饮用水必检项目达到了48项。这样一来,市民饮用水安全系数更加可靠,今后凡经过检测的生活饮用水市民都可以放心饮用。
水质指标35项增加到106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01.1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0.01.18
正文全文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儿童房的装修注意事项之油漆的选择
我国《空气净化用竹炭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空气净化用竹炭国家标准的即将发布的日期:中木在线编辑报道 由张齐生院士、周建斌教授及碧岩竹炭等十余家国内龙头竹炭企业共同起草的《空气净化用竹炭国家标准》即将出台。9月6日上午,该国标的审查稿顺利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经修改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预计年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
空气净化用竹炭国家标准发布的意义:本标准的制订和发布实施,将是国内第一个竹炭的国家标准,是所有炭农、竹炭加工企业、竹炭经销者和广大消费者的福音;将结束竹炭行业无国标的尴尬局面;对竹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竹炭功能的宣传,都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促使企业加大技术、检测手段的投入,积极探索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方法,使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并起到保护作用。
空气净化用竹炭国家标准的特点及涉及指标: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经充分验证,因而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先进性。该国标的技术指标主要涉及到以下六个方面:水分、灰分、固定碳、甲醛吸附、苯吸附、TVOC(可溶性有机物)吸附等.
手机辐射值低于多少限量值才能保证对人体没有危害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手机消费国,中国一直没有自己的手机辐射标准。辐射问题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在意的因素。
据了解,中国手机辐射标准的制订已进行多年。从1997年开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组织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多位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讨论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
中国泰尔实验室主任何桂立15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的手机辐射标准在技术层面已经完成,并已于去年底递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待审批。
据介绍,上交国家标准委的方案中,中国手机辐射标准定为2.0瓦特/千克,参照了欧洲标准,略高于美国1.6瓦特/千克的上限。
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曾提出,只有手机辐射值低于1.0瓦特/千克才能保证对人体没有危害。何桂立说,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与使用个体和使用习惯有很大关系,不能单纯以辐射值的大小来评判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他说,之所以采取这种2.0瓦特/千克的方案是因为既要保障人体健康,又要考虑到技术水平,保障使用功能。
据何桂立介绍,目前中国企业的大部分手机产品辐射值都低于2.0瓦特/千克,因此将来标准出台后对国产手机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这位专家说,中国手机辐射标准草案几易其稿,这是第一份送到国家标准委审批的草案。他表示,这一方案仍不排除修改的可能,但如果能顺利出台,应该会强制实行,所有手机产品需要通过有关部门检测,符合标准才能上市。
在北京某大学任教的手机用户崔丽颖表示,在选择款式、功能的同时也会对手机辐射给予慎重考虑。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中国又没有相应的标准可循,消费者往往只能根据常识判断。
崔丽颖说,希望将来手机上都能贴上标签,消费者在购买时能清楚地知道每款手机的辐射值。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国家标准的出台以及人们对手机辐射的日益重视,手机辐射值将成为各厂家推销手机产品的新卖点。同时,对手机辐射的关注也将催生一个新的产业——手机防辐射产业。
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GB/T2761-2006正式发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二个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别
室内空气类标准
室内空气检测项目
室内空气采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