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3、该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有:放射性污染物氡。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4、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二类:
(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等公共建筑。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