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自己购买的大理石含有污染物质,用户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简称“杭州质检院”)“把脉”,结果该院检测其待装修的房间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用户以此要求供货方赔偿,而供货方却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提出质疑——
花8万余元购买了一批大理石,货送到后感觉有气味,就花1000余元单方委托检测,结果被检出卫生间室内空气不合格,温州苍南籍用户谢先生据此认为是大理石惹的祸,一纸诉状将供货方杭州和盛石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的起因是否系大理石所致?目前,双方官司历时近半年时间已打完二审,杭州和盛石材公司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据谢先生诉称,今年2月,因装修需要,他向杭州和盛石材公司购买了超白洞大理石一批,货款、切割、倒角及抛光等费用共8.22万元。3月,他在结清所有货款欲使用大理石进行装修时,觉得其气味较大,怀疑所购大理石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杭州和盛公司交涉,但杭州和盛公司的答复不能令他满意。3月14日,谢先生单方面委托杭州质检院对其所购这批大理石进行检测,该检测院分别对不放大理石的一楼卫生间,放大理石的二楼卫生间进行检测比对,证实放置大理石的二楼卫生间空气甲醛、TVOC含量超标。谢先生依据该监测报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和盛石材公司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谢先生的质疑,杭州和盛石材公司林先生持相反意见。林先生说,其与谢先生之间存在的是产品买卖合同,而非建筑合同或装修合同,因此,其仅需对出售的大理石本身质量负责,并无义务对其室内的空气质量负责;而谢先生提供给法院的惟一证据即杭州质检院的《检验报告》(编号:WOJ20080483),仅是在检测时将存放有大理石地点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而不是对杭州和盛石材公司所出售的大理石本身的污染物质鉴定。同时,杭州和盛石材公司也单方面委托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大理石进行检测,该检验中心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表明对于只有放射性强制标准,而没有污染性强制标准的天然大理石,根本不存在污染物质。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本案争诉的大理石是否存在污染物质进行鉴定。该研究院在给法院的《对“大理石质量鉴定方案异议书”的回复》称,对于大理石,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的针对TVOC、甲醛、苯指标的标准或要求。“关于参照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该标准是对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规范,是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的依据,并不是对大理石本身的污染物的直接检测”。
为了求证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是否与堆放在室内的大理石有因果关系,导报记者采访了出具《检验报告》的杭州质检院检验员陈秋晨,作为“大理石案”的主检人,她说,“当时,客户(谢先生)只是觉得大理石气味较大,怀疑甲醛超标,就向我们提出检测空气中甲醛含量的申请,检验结果也证实放置有大理石的房间的甲醛、TVOC含量超标,我们怀疑这可能是由于大理石背面网状胶水附着物引起的,但报告上也并未对大理石质量不合格下结论。”她表示并不知道谢先生之后将此份《检验报告》递交法院,并作为大理石质量问题的证据。
导报记者对此也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享有国务院津贴的杭州市石材行业协会专家组组长吴江对导报记者介绍,天然大理石本身根本不存在诸如甲醛、TVOC、苯之类的污染物,其对人体存在影响的物质只有放射性物质“氡”。而事实上,天然大理石真正的放射性辐射强度是很微小的,符合国家标准的A类石材就可以放心使用。同时,在大理石切割、抛光这些物理过程中也不可能产生甲醛、TVOC等污染物质,仅只在修补过程中,可能由于胶水的运用,使得胶水中本身含有的甲醛释放到空气中,但大理石的修补是极少的。
既然大理石本身并不存在甲醛、TVOC等污染物,那么室内空气质量优劣可否就代表大理石质量的好坏呢?“由于天然大理石本身不存在污染物质,其修补(物理性)对空气质量没有影响,所以无法通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来判定大理石质量是否合格。我们也无法承接大理石质量问题的鉴定工作,而辐射站才是专门针对此类产品的质量鉴定部门。”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一位女士对导报记者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