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就《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谈到新颁布的《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他告诉记者,198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废气部分》,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这个规范仅是一技术文件,并未上升为技术标准,其编写的格式和内容也都不能满足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从环境管理角度看,原规范颁布以来,尤其是“九五”期间,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度发展阶段,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大气环境管理的力度大大加强,先后制定了酸雨和二氧化碳控制区、“一控双达标”的控制目标等环境政策。这些政策及其对监测的要求在原规范中没有充分体现;从监测技术发展的角度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多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和数十项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已经颁布,在新的技术规范中需要将新的方法标准代替原规范中规定的技术方法;此外,我国目前已经开展了空气质量周报和日报,对重点污染源逐步开展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等工作原规范中对与这些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内容规定较少。他认为,由于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是一项长期和例行的工作,为保证其数据具有可比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并在法律上更具有有效性,迫切需要将其技术规定上升为国家标准。
他向记者介绍说,新规范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吸收了美国EPA和我国目前的监测实践经验,明确了地方和国家监测网的目的、国家监测网的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监测网的设计原则、以及监测点位设置的具体要求。考虑到将来的国家监测网将以自动监测技术为主要监测手段,同时考虑到将来我国城市将配备CO、O3监测设备,因此,新规范将国家监测网的必测项目确定为SO2、NO2、CO、O3和PM10。
在监测网的监测点位数量上,新标准保留原规范中以城市人口来确定其最少点位的原则,但同时增加了按城市建成区面积来确定最少点位的原则。此外,新标准对地方监测网提出了:在年平均环境空气污染水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或地区,设置的空气质量趋势点数量应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对相应城市或地区点位数量要求的1.5倍以上。根据国家提出的城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的环境管理目标,新标准对地方空气质量监测网提出了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的要求。
他说,新标准重点规定了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增加了系统的验收与维护,系统的质量保证等内容。在原规范中没有规定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与维护。在编制标准时,通过组织有关监测站和专家的讨论,认为自动监测系统设备的系统调试、运行考核、系统验收等也需要在规范中规定。因而,在规范中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对我国重点城市配备自动监测系统时所采用的有关文件内容编入本标准。
他认为,自动监测系统的质量保证是保证其监测数据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在本标准中对原规范中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部分的内容调整和补充。增加了标准传递和监测仪器的精确度审核的内容。同时,为使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中增加了有关环境监测自动仪器设备标准传递方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校准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精密度、准确度审核方法的具体内容。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将于
